缴纳资源税:注意这些实操关键点

 德广财务     |      2020-10-14 08:40:14

9月1日起,资源税法开始施行,与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资源税法整体政策细节变化并不大,但随着立法级别的提升,资源税法的施行对相关纳税人税务处理的严谨性、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陆续发布,划出了资源税申报缴纳实际操作的关键点。昨天的节目我们了解了如何准确地把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此外,针对混合销售的情况下,纳税人应辨清可抵扣范围。

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同时,14号公告进一步对外购和自产原矿混合销售情形下扣减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由于销售选矿产品适用选矿产品计税,为确保税负公平,对应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也应换算为选矿购进金额后,再从计税依据中扣减。

资源税作为小税种,纳税人范围有限,但符合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也不少。纳税人需要根据现行规定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3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建议纳税人在核算时,重点关注产出数量和销售数量,同时还可根据税收优惠的特点,对应税产品的实际来源及用途等进行辅助核算,避免多计税收优惠销售额的情形,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