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行了公告与解读。

然而,根据《公告》以及解读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高新证书取得时点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间存在冲突,而相关问题仍有待国税总局的进一步答复。
根据《公告》,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公告》如此明确的意义在于,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的的高新证书在申请认定年度年底前并不能取得,而更多在第二年取得,高新证书上的时间却是申请年度。那么,根据本《公告》,未在年底前取得高新证书的企业(在第二年取得高新证书)是否应该补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呢?该公告却并未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一般于汇算清缴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第二个年度前五个月内,而本《公告》中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那么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规定又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冲突呢?
以下附国税总局官方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转型升级,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件”)作为与原《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税收优惠管理性质的文件,其有关内容需要适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以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衔接,保障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此,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